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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 Profit Tax
根據 《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取得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都需要繳納利得稅。源於海外的收入,即使匯回香港,仍無需納利得稅。有關人士之稅務居民身份,一般與需否繳納利得稅無關。
至於是否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必須了解清楚所有事實才可作判斷。同樣地,收入或利潤是否源自香港,也必須了解清楚所有事實才可決定。原則上,利潤的來源地,該以帶來利潤的有關業務運作的地點而定。這種來源地概念在應用上引起了納稅人及稅務局之間很多的爭議。稅務局因此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修訂及印發了第廿一號稅局條文釋義及指引,仔細列出在多種情況下,稅務局對利潤來源地之觀點。此外,稅務局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起,提供預先裁定利潤來源地的服務。
應評稅利潤是以會計帳目所列示的利潤或損失,再根據稅務條例來調整計算。調整項目通常包括剔除會計折舊及以可扣稅的折舊免稅額代替。私人開支, 資本性費用及稅務條例下之稅款均不能扣減。股息一般無需繳納利得稅及預提稅。
在利得稅範疇中,「人士」之定義包括法團/有限公司、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受託人等,自僱人士亦包括在內。
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