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香港商會加簽等公證服務
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
- 簡介: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內地聯繫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內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內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於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瞭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瞭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內地的合作夥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瞭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資料,財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憑藉其法律專業及豐富經驗為香港居民、企業到內地進行民事、商業活動所提交的檔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提供一個證明的管道。
二、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委託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於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公證證明所依據的法律、辦證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關“檔資料、法定聲明和身份證明”是“內地認可的公證人”亦即委託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後加蓋轉遞章。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 《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託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四、委託公證人的服務範圍
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
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託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檔,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並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託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五、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六、公證類別:
1. 公證文書的分類及適用範圍:
1) 聲明書
適用的範圍為:
a)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樣本)
b)申請辦理夫妻關係(結婚)證明聲明書
c)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d)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e)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f)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g)其他聲明書
2) 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範圍為:
a)個人委託書
b)公司委託(授權)書
c)贈與書
d)受贈書
e)其他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3) 證明法律事實
適用的範圍為:
a) 有限公司
b) 無限公司
c) 公司董事會決議
d) 結婚
e) 其他法律事實
4) 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
適用的範圍為:
a) 文件原本
b) 文件複印本
5) 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範圍為:
a) 個人之間簽署的協定(合同、契約)
b) 個人與公司、公司與公司之間簽署的合同(契約、協議)
c) 其他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
七、公證範圍
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的公證範圍一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4個方面:
1.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2.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3. 繼承 (放棄繼承) 遺產聲明書
4. 申請辦理夫妻關係 (結婚) 聲明書
5. 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6. 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7. 個人委託書
8. 贈與書
9. 公司委託 (授權) 書
10. 公司註冊 (登記) 證明書
11. 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
12. 房地產買賣合同
13. 房地產抵押合同
14. 「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公證文書
八、公證文書的證明方式
1. 證明書
適用的範圍為:
a)法律事實
b)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
c)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2. 以直接在當事人簽署或提供的檔上加注證詞並簽署的方式證明
適用的範圍為:
a) 聲明書
b) 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c) 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d) 文件的正本或複印本
九、相關資料:
1. 內地的公證員與香港的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區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於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託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託公證人受司法部委託,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 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託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託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2.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制度之比較:
香港的律師一般是指持有專業資格的私人執業律師,專為委託人解決法律的難題及處理有關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辯護。我國的律師是指經過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
首先,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過考試取利香港大學法學學位,然後在該大學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如果想成為律師,則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年;如果成為大律師,則在大律師辦公室實習一年,期滿後申請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所有具備律師資格的人都要經過有關專業團體考核批准,然後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由該法院法官在一簡單儀式中承認申請人為律師或大律師,再由有關專業團體頒發執業證書。在我國,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準,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準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後授予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後需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後方可執業。
其次,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的分類不同。香港把律師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律師多處理有關法律文件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時在中下級法庭出庭為當事人代理辯護。大律師則多處理在法庭上公開審訊的工作,尤其善長於盤詰證人和陳詞辯論,並研究法律的適用和推理。我國律師按律師資格取得方式不同,分為經過律師考試而取得資格的考核律師,另一種是不經考試或考核,而是根據需要由司法行政機關特別邀請的特邀律師。按律師工作的單一性不同,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按律師的職務和專業水準不同,分為一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四級律師以及助理律師。按律師從事服務的物件不同,分為公職律師,軍隊律師和社會律師。按律師從事業務範圍不同,分為證券律師和一般業務律師。
3.律師收費辦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師公會統一規定的標準(如不動產買賣、遺產繼承等按標的提取一定費用的收費率)外,其他辦案費用由律師與委託人協商,大律師的酬金由轉聘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我國,律師和刑事辯護以及申訴工作應按比例收費;另一種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非訴訟業務代理、以及諮詢代書工作的協商收費。善於按件比例收費的標準由司法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部門審批,各省級行政區可根據情況制定標準並報國務院物價部門備案。相比之下,大陸的律師收費制度要比香港律師收費制度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