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離岸公司 註冊海外公司
註冊香港公司
一、香港簡介:
香港位於中國大陸南端珠江口東側,南海之濱,在廣東省深圳市深圳河之南,距廣州約一百四十千米,包括香港島、九龍、“新界”,及附近島嶼,面積約一零九二平方千米。古時因主產沉香故稱香江,香海,明代萬曆年間因轉運東莞所產香木始有香港一稱。
香港素稱"東方明珠"。香港的人口超過660萬。總面積為1070平方公里,香港共分為4個部份-香港島、新界、九龍和離島。
香港有形貿易(包括轉口貨物及本地產品出口進口貨物)的總值二八四百億港元,其中與內地的有形貿易九千八百七十億港元,占總值的百分之三十五。金融業、房地產業、旅遊業造業是香港經濟發展的四大支柱產業。十大香港產品分別是成衣、電子產品、紡織品、鐘錶、印刷品、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飲食品、工業機器和珠寶首飾。
二、 成立香港公司的優勢:
1.香港公司沒有行業限制。可以經營任何合法業務,而不必另外申請牌照。
2.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商貿港口,物流進出自由:一般貨物進出不征關稅;香港資金進出自由,各種外幣可以隨時兌換調動;
3.香港公司稅務政策與稅率:香港稅種少、稅率低;
香港公司只有兩種稅:一種是一次性的註冊資本厘印稅,稅率是1/1000;另一種是利得稅,稅率16.5%;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進出徵收關稅。
4.利用香港知名度,創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5.允許空殼公司存在,允許進行離岸業務的操作
三、香港公司成立必要條件:
1. 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1-1)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稱註冊,但不的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1-2) 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使用: |
|||
Building society |
Chamber of commerce |
Cooperative |
Kaifong |
Mass transit |
Underground railway |
Municipal |
Tourist association |
Trustee |
Savings |
市政 |
地下鐵路 |
地鐵 |
合作 |
受託 |
建屋合作社 |
受託人 |
商會 |
信託 |
旅遊協會 |
街坊 |
總商會 |
儲蓄 |
|
2. 公司股東 (至少一位)
3. 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為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周歲(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為任何註冊地的有限公司
4. 法定秘書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 商業註冊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於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為商業註冊地址。
6. 註冊資本(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註冊資本為10,000港幣)
四、 客戶需要提供的資料:
1. 公司名稱;
2. 註冊資本(香港公司法規定:標準註冊資本為10,000港幣)
3. 股東和董事身份證明影本;
4. 各股東持股比例;
5. 股東和董事的常住位址及聯繫方式;
五、 香港公司全套法定資料:
根據《香港公司法定條例》第32章規定,公司成立後的全套法定資料如下 :
1. 公司註冊證書
2. 商業登記證(從公司成立日起為期一年的有效期,按年續期)
3. 《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一般為18冊)
4. 公司原子章及簽名章(各1枚,用以簽署支票或其他檔)
5. 公司鋼印(1枚)
6. 股票簿
7. 公司法定檔簿(statutory book),其中包括:
a) 會議記錄簿(minutes book)
b) 股東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
c) 股份轉讓登記冊(register of transfer)
d) 董事登記冊(register of directors)
e) 公司秘書登記冊(register of secretaries)
f) 抵押登記冊(register of charges)
8. 以上檔配有一個"珍貴硬盒",俗稱"綠盒"
六、 參考資料:
1. 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註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 公司名稱獲得註冊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後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作為免責辯護。
3. 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採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u 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採用[銀行](“Bank”)一詞,即屬違法。
u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於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u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於公司名稱,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