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BVI公司 註冊離岸公司 註冊海外公司
註冊BVI公司
一、 BVI群島簡介:
自然地理: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又稱英屬處女島,位於加勒比海,距波多黎各東部約八十公里。英屬維京群島是英屬土,於一九六七年獲得自治權,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英屬維京群島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國際商業公司法例以來,當地離岸金融服務業迅速崛起,現時已是全球最受歡迎的離岸註冊地點。在過去十年內,在當地成立註冊的公司超過六十多萬間。
二、 註冊BVI公司的優勢:
· 1. BVI公司不必繳納當地任何稅項,也不用核數師報告,只需保留資料反映經濟狀況即可;
· 2. 註冊資本不需到位,並可在世界各地開立銀行帳戶;
· 3. 不用公司秘書;
· 4. 可另加中文公司名稱;
· 5. 政府保護股東利益,不需要公佈受益人身份,並為各企業提供私隱保護,董事資料絕對保密;
· 6. 不必提交公司任何申報表或財務報表予當地政府
三、 BVI公司成立必要的條件:
· 1.公司名稱
《國際商業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 1-1)公司可使用任何文字,公司最後一個字必須是“Limited”、“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te Anonyme”、 “Sociedad Anonima”或縮寫“Ltd.”、 “Corp.”、 “Inc.”、 “S.A.”
· 1-2) 下列詞在沒有得到註冊官許可的情況下不可使用;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註冊官許可才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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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urances |
Bank |
Building Societies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Municipal |
Royal |
Trustee Company |
Trust Company |
Insurance |
Insurance Brokers |
Insurance Agents |
Insurance Holding |
? |
1-3) 下列情況下的名稱不可採用:
1-3-1)與己存在公司相同的名稱;
1-3-2)暗示受女王庇護的名稱;
1-3-3)與王室成員相同的名稱;
1-3-4)與女王政府部門相關我名稱;
1-3-5)與自治區或其他當地政府相關的名稱;
1-3-6)及被王室冊的協會和實體的名稱。
· 2.公司董事(一個或多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任何國籍的自然人)
· 3. 公司股東(至少一位)
· 4. 註冊代理人(所有公司都要委任一個註冊代理人)
· 5.公司註冊地址(註冊地址必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
· 6.公司標準註冊資本為五萬美金(註冊資本不用到位)
四、 客戶需要提供的資料:
· 1. 公司名稱:
· 2.股東及董事身份證明影本
· 3. 註冊資本(標準資金為50,000美元,分為50,000股,每股為1美元)
· 4.每個股東持股比例
· 5.股東及董事個人現在常住地址(或通信地址)聯絡電話
五、BVI公司註冊成功後取到檔
· 1.註冊證書
· 2.公司組織大綱及組織細則
· 3. 公司章程
· 4. 公司章2枚(金屬鋼印章1枚、原子膠圖章1枚)
· 5. 股票本
· 6. 法定之股東,董事,秘書及會議記錄冊1本
· 7. 1個尊貴硬盒;
六、 註冊指南:
· 1) 國際商業公司的含義:英屬維京群島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國際商業公司法,現時已是全球最受歡迎的離岸註冊地點;對“ 國際商業公司”的含義:《國際商業公司法》是這樣規定的:
· 國際商業公司是離岸公司的一種形式,如是在BVI註冊,它不可以
· (a) 與英屬維京群島的居民進行交易;
· (b) 在英屬維京群島的不動產中擁有利益,(租憑物業作為同股東聯絡或保存公司檔和簿記之辦事處不在此列);
· (c) 從事銀行或信託生意,除非按照1990銀行和信託公司法批准;
· (d) 從事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仲介之業務,除非經法律批准;
· (e) 從事公司管理之業務,除非根據2005公司管理法批准;
· (f) 從事為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公司所提供註冊地址或註冊代理人的業務。
以上(b)中所提的是指國際商業公司法,根據規定國際商業公司不被認為與英屬維京群島的居民有交易,因為它所擁有物業的租約是用來租辦公室與股東聯繫或用來存放公司之檔案檔。
以上(e )中所提2005公司管理法只適用在英屬維京群島的管理。
有必要在公司章程特別指明以上所列幾種是公司不可從事的商業活動。
- 2) 國際商業公司法的特徵:
●完全保密。
●無須公開受益者。
●無須提義年度報表/財務統計表。
●無須舉行股東或董事年會。
●在英屬維京群島之外進行的商業活動和交易完全免稅。
●註冊手續簡便,管理方式簡單。
●合理的註冊收費和管理收費。
●絕對保守商業機密。
●無最低或最高資本要求。
●國際商業公司可以派發任何貨幣形式之股票。
●國際商業公司可以在任何國家以任何形式的貨幣進行任何合法商業活動和交易。
●自由決定認購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股票可按揭。
●國際商業公司准許唯一董事。
●股東、董事和職務人員可以是任何國籍和任何國家的居民。
●董事或職務人員可以不是股東。
●董事和/或職務人員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無須對首任或變更後的董事或職務人員登記。
●股東和董事可在任何國家召開會議,並可派代理人出席。
●公司帳簿可保存在公司註冊位址或世界任何地方。
●“有限”一詞可用於國際商業公司。
●使用標準公司註冊檔(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及註冊證書),因為英屬維京群島是英屬地。
●使用“Apostille”(海牙國際協約認證)對檔進行認證。
●公司註冊檔可以西班牙文或任何其他文字起草並帶有英文翻譯。
- 3) 對公司的註冊代理人及註冊地址的規定:
《國際商業公司法》要求每個國際商業公司須在BVI具有註冊位址,註冊由該公司或其註冊代理人管理。國際商業公司法同時要求公司大綱的簽署人必須是大綱中出現的註冊代理人。註冊代理人須依公司管理法或銀行和信託公司法獲獲得執照成為註冊代理人,否則任何人不得成為註冊代理人。:
- 4) 公司印章管理:
根據公司法,公司必須備有印章,同時在公司的註冊位址須留有印章的印記,依據公司章程第三條及第七十九條,公司印章同簽名同時使用。
- 5) 英屬維京群島外國公司的遷冊問題
以下是外國公司遷冊在英屬維京群島法律程式之一般資料及/或所需要之檔。
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只要依據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285章節)註冊的公司或在英屬維京群島以外註冊之(外國公司)可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存續。
A. 存續章程
公司必須認可名為“存續章程”的檔,而且檔應由多數董事認可。我們可由董事代理遷冊和準備存續文件。
外國公司遷冊為英屬維京群島之簡單方法即是完全採納我們的標準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包括:
- 1.公司名稱和存續之名稱。
- 2.公司註冊地址。
- 3.公司註冊日期。
- 4.在英屬維京群島內的註冊地址(我方提供)。
- 5.在英屬維京群島的註冊代理人名稱及地(我方提供)。
- 6.公司的宗旨。
- 7.派發股票幣種。
- 8. 公司授權派發的票面值股份總等同授權資本及無票面值股份總數等同授權資本。
- 9.股份等級系列的數目和名稱,每種股份等級及系列的數目,及有票面價值或無票面價值的數目。
- 10.公司授權派發的每種等級和系列股份的名稱、許可權、優先權和優惠權、資格、限度或限制,
除非董事被授權確定任何這樣的名稱、許可權、優先權和優惠權、資格、限度或限制,在後一種情況下,註冊章程或公司大綱及章程要求出具書面授權書,表示授予董事對還未決定的名稱、許可權、優先權和優惠權、資格、限度和限制有權進行決定。
· 11.登記股份和持票人股份派發數量。
· 12.登記股份和持票人股份可以互換。
· 13.如為茂名股,對股東(成員)的公告須以何種方式送達持股人手中。
B. 其他文件
下列文件為英文,如文件使用非英文,須有由具資格翻譯證明過的翻譯件方要受理。
- a) 公司註冊處開具的信譽證書
- b) 公司的組織大綱及章程或相應檔及註冊證書(如有需要)的複印本。
- c) 修改過的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或相應檔.
- d) 公司決定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時董事或股東公的決議(視情況而定)。如果我方做代理人,我們召開會議並作出決議及準備存續章程。
C. 存續證書
外國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公司註冊處將所需文件存檔,後於四個工作日內收到存續證書。
D. 遷冊的作用
依公司法遷冊的主要作用是:
- a)存續證書一經簽發公司可繼續存在,並可行使公司法規定的任何權力。
- b)公司繼續以存續章程中所載名稱作為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存在。
- c)存續章程中修訂的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或相應檔)成為公司新的組織大綱和章程。
- d)公司財產歸屬不變。
- e)公司繼續對它所有的債權、債務、責任和義務負責。
- f)存續證書簽出前,公司派而未實付的所有股份視為己派股份。在股票發但實付的情況下,持有股票之股東隨即給付。
- g) 公司原註冊地法律與英屬維京群島
信譽證明:
註冊官對註冊處登記在冊的公司滿意並同時無拖欠牌照費或其他費用的證明;註冊官會應任何人要求開戶信譽證書,並簽名蓋章該公司按法律要求信譽良好。
信譽證明將包括是否:
a)是否向註冊管遞交尚未發生的兼併或兼併章程;
b) 是否向註冊管遞交尚未生效的修改過之章程;
c) 是否該公司正在進行解散和清盤程式,或
d) 是否進行公司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