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有三種不同類型的印花稅:1) 從價印花稅;2) 額外印花稅;和3) 買家印花稅。
1.1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 | 由2010年4月1日起 | 第2標準稅率 |
取得住宅物業 | 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 | 第1標準第2部稅率 |
取得非住宅物業 | 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 | 第1標準第2部稅率 |
取得住宅物業 | 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 | 第1標準第1部稅率 (15%) |
1.2 印花稅稅率-香港租約
租約、租賃協議、以及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效能的檔(包括檔的複本及對應本)(以下通稱「租約」),均須繳付印花稅。業主、租客及租約的人士均有責任繳付印花稅。
租約須於簽署日期後的30天內加蓋印花。租約的開始實施日期與加蓋印花時限並無關聯。一份未蓋印花的租約不得在民事訴訟程式中收取證據,並不得被任何公職人員或法人團體子以存檔或憑以行事。
年期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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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 0.25% |
不超逾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 0.25% |
超逾1年但不超逾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 0.5% |
超逾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 1% |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代價的 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與買賣不動產的印花稅相同 |
複本及對應本 | 每份5元 |
1.3 印花稅稅率-證券買賣或轉讓
由2001年9月1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繳付香港印花稅,收費接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文件性質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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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 0.1% |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 $5 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 0.2% |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 $5 |
如售賣或購買在香港完成,成交後的2天內必須繳交納印花稅;如售賣或購買在其他地方,成交後的30天內必須繳納印花稅。
持有期 (住宅物業) |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 |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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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或以內 | 15% | 20% |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 10% | 15% |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 5% | 10% |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 - | 10%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根據印花稅條例,主要徵收印花稅的文件如下:
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而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則該人士須就有關印花稅及任何罰款負上法律責任。
逾期時間 | 罰款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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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遲逾1個月 | 印花稅款額的2倍 |
遲逾1個月但不遲逾2個月 | 印花稅款額的4倍 |
在其他情形下 | 印花稅款額的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