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中國代表處
代表處簡介

改革開放20多年的中國,成為了全球矚目的吸引外資大國,中國仍是現時全球最具潛力的國際直 接投資的國家,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中國政府也提出利用外資參與國有經濟重組,吸引跨國公司投資,培育本國企業的所有權優勢,加快實施"走出去",推動西部地區引資發展等政策。

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目前常見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的企業類型有:外國(地區)企業 常駐代表機構、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一般外資進入中國都會採用註冊代表處("RO")作為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第一步去瞭解熟悉當 地市場的運作,並探討未來業務及投資機會。大多數的代表處僅限於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如與供應商和客戶聯繫,產品推廣,市場調研等。

還有代表處不能以代表處的名義雇用當地的員工,直接進口及出口貨物,及開具發票。

成立中國代表處的優勢
  • 代表處正好是個好橋樑。為有意在中國內地投資的投資者,提供市場調查。
  • 設立代表處就意味著進入了市場,獲得當地的聯絡資源,並更多的對該市場進行瞭解。
  • 境外投資者也許已經從本國和中國內地有過一些簡單的商業往來,但是缺乏市場滲透和資源來調整直接的投資。設立代表處,為進軍此領域鋪路搭橋,一旦總公司得到了更大的市場份額,就可以升級為合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
  • 某些產業領域如保險和金融業,要求外國投資商在進行直接投資之前,有其代表處在中國內地至少有兩年的運作。
  • 找到中國的供應商和銷售管道。
註冊代表處要求

2010年11月10日於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登記管理條例)於2011年3月1日開始施行。新出臺的行政法規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原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材料:

  • 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 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 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定;
  • 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檔;
  •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 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准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中國代表處名稱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外國企業國籍、 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 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國際組織名稱;
  •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禁止的。
首席代表要求
  • 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為境外人士,必須先經過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地區)使領館認證。
  • 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為中國籍人士,其身份無須公證認證;
  • 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書都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地區)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