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20多年的中國,成為了全球矚目的吸引外資大國,中國仍是現時全球最具潛力的國際直 接投資的國家,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中國政府也提出利用外資參與國有經濟重組,吸引跨國公司投資,培育本國企業的所有權優勢,加快實施"走出去",推動西部地區引資發展等政策。
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目前常見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的企業類型有:外國(地區)企業 常駐代表機構、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一般外資進入中國都會採用註冊代表處("RO")作為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第一步去瞭解熟悉當 地市場的運作,並探討未來業務及投資機會。大多數的代表處僅限於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如與供應商和客戶聯繫,產品推廣,市場調研等。
還有代表處不能以代表處的名義雇用當地的員工,直接進口及出口貨物,及開具發票。
2010年11月10日於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登記管理條例)於2011年3月1日開始施行。新出臺的行政法規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原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准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外國企業國籍、 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