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港登記

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登記:

  • 申報公司名稱、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公司秘書及香港獲授權代表等資料的 表格 NN1 ;
  • 對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憲章、法規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 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 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 ; 及
  •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