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英屬處女群島公司

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是根據1984年國際商業公司法(IBC)成立的。英屬處女群島的國際商業 公司受英屬處女群島的法定限制和申報要求較少。

BVI公司之最終受益人無需向英屬處女群島的任何政府機關披露。 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之前無需獲得任何英屬處女群島政府部門的批准。

不過,英屬處女群島離岸公司被禁止從事以下業務:

  • 在英屬處女群島範圍內從事業務;
  • 擁有英屬處女群島的不動產;
  • 從事銀行或信託業務;
  • 從事保險或再保險業務;
  • 從事為提供公司註冊地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