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印花税:1) 从价印花税;2) 额外印花税;和3) 买家印花税。
1.1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买卖或转让
买卖或转让香港不动产 | 由2010年4月1日起 | 第2标准税率 |
取得住宅物业 | 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 | 第1标准第2部税率 |
取得非住宅物业 | 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 | 第1标准第2部税率 |
取得住宅物业 | 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 | 第1标准第1部税率 (15%) |
1.2 印花税税率-香港租约
租约、租赁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类似效能的档(包括档的复本及对应本)(以下通称「租约」),均须缴付印花税。业主、租客及租约的人士均有责任缴付印花税。
租约须于签署日期后的30天内加盖印花。租约的开始实施日期与加盖印花时限并无关联。一份未盖印花的租约不得在民事诉讼程式中收取证据,并不得被任何公职人员或法人团体子以存档或凭以行事。
年期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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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 0.25% |
不超逾1年 | 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 0.25% |
超逾1年但不超逾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 0.5% |
超逾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 1% |
租约内提及的顶手费及建造费等 | 代价的 4.25%(如根据租约须付租金);否则与买卖不动产的印花税相同 |
复本及对应本 | 每份5元 |
1.3 印花税税率-证券买卖或转让
由2001年9月1日起,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须缴付香港印花税,收费接代价款额或价值计算如下:
文件性质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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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 | 每张售卖及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 0.1% |
无偿产权处置转让书 | $5 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 0.2% |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书 | $5 |
如售卖或购买在香港完成,成交后的2天内必须缴交纳印花税;如售卖或购买在其他地方,成交后的30天内必须缴纳印花税。
持有期 (住宅物业) |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 |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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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或以内 | 15% | 20% |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 10% | 15% |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 | 5% | 10% |
超过24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 - | 10%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签立的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及售卖转易契。 「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15%的税率计算。
根据印花税条例,主要征收印花税的文件如下:
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而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则该人士须就有关印花税及任何罚款负上法律责任。
逾期时间 | 罚款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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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逾1个月 | 印花税款额的2倍 |
迟逾1个月但不迟逾2个月 | 印花税款额的4倍 |
在其他情形下 | 印花税款额的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