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中国代表处
代表处简介

改革开放20多年的中国,成为了全球瞩目的吸引外资大国,中国仍是现时全球最具潜力的国际直 接投资的国家,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政府也提出利用外资参与国有经济重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培育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加快实施"走出去",推动西部地区引资发展等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常见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的企业类型有: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一般外资进入中国都会采用注册代表处("RO")作为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第一步去了解熟悉当 地市场的运作,并探讨未来业务及投资机会。大多数的代表处仅限于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如与供应商和客户联系,产品推广,市场调研等。

还有代表处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雇用当地的员工,直接进口及出口货物,及开具发票。

成立中国代表处的优势
  • 代表处正好是个好桥梁。为有意在中国内地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市场调查。
  • 设立代表处就意味着进入了市场,获得当地的联络资源,并更多的对该市场进行了解。
  • 境外投资者也许已经从本国和中国内地有过一些简单的商业往来,但是缺乏市场渗透和资源来调整直接的投资。设立代表处,为进军此领域铺路搭桥,一旦总公司得到了更大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升级为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
  • 某些产业领域如保险和金融业,要求外国投资商在进行直接投资之前,有其代表处在中国内地至少有两年的运作。
  • 找到中国的供应商和销售管道。
注册代表处要求

2010年11月10日于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新出台的行政法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原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档、材料:

  •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定;
  •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档;
  •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中国代表处名称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外国企业国籍、 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国际组织名称;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首席代表要求
  • 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为境外人士,必须先经过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地区)使领馆认证。
  • 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为中国籍人士,其身份无须公证认证;
  • 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都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地区)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