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20多年的中国,成为了全球瞩目的吸引外资大国,中国仍是现时全球最具潜力的国际直 接投资的国家,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政府也提出利用外资参与国有经济重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培育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加快实施"走出去",推动西部地区引资发展等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常见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的企业类型有: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一般外资进入中国都会采用注册代表处("RO")作为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第一步去了解熟悉当 地市场的运作,并探讨未来业务及投资机会。大多数的代表处仅限于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如与供应商和客户联系,产品推广,市场调研等。
还有代表处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雇用当地的员工,直接进口及出口货物,及开具发票。
2010年11月10日于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新出台的行政法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原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档、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外国企业国籍、 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