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港登记

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登记:

  • 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代表等资料的 表格 NN1 ;
  • 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 及
  •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