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英属处女群岛公司

英属处女群岛公司是根据1984年国际商业公司法(IBC)成立的。英属处女群岛的国际商业 公司受英属处女群岛的法定限制和申报要求较少。

BVI公司之最终受益人无需向英属处女群岛的任何政府机关披露。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之前无需获得任何英属处女群岛政府部门的批准。

不过,英属处女群岛离岸公司被禁止从事以下业务:

  • 在英属处女群岛范围内从事业务;
  • 拥有英属处女群岛的不动产;
  • 从事银行或信托业务;
  • 从事保险或再保险业务;
  • 从事为提供公司注册地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