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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法案

四月 12, 2020

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法(以下簡稱「ES法規」)於2019年1月1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生效。 ES法規要求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BVI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 LP”)都需要充分地顯示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擁有實質經濟活動,除非這些BVI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是BVI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

如沒有進行任何相關活動的BVI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將需要提交年度申報表,說明其沒有進行任何相關活動。以下9種特定的業務性質被視為“相關活動”,它們是(1)銀行業務,(2)保險業務,(3)資金管理業務,(4)金融和租賃業務,(5)總部業務,(6)航運業務,(7)控股業務,(8)知識產權業務以及(9)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不符合“法人實體”定義的BVI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因其所屬的稅務居民地是在BVI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因此需要向BVI當局證明其出稅務居民地在於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的地方。

凡符合法人實體及進行指定的相關活動的BVI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必須向其BVI註冊代理提供以下信息,以便將其上載到BVI的“ BOSS”系統中:

(1)由相關活動產生的總營業額;

(2)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相關活動的支出金額;

(3)從事相關活動的員工總數;

(4)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從事相關活動的僱員人數;

(5)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辦事處地址;

(6)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與相關活動有關的任何設備;和

(7)負責指導和管理有關活動的人員的姓名。

英屬維爾京群島當理局還可能要求有關實體提供其他信息(包括會計文件,其他記錄副本,或電子存儲的信息),並且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或在當局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