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京群岛经济实质法案
April 12, 2020
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ES法规」)于2019年1月1日在英属维京群岛生效。 ES法规要求所有从事“相关活动”的BVI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 LP”)都需要充分地显示其在英属维京群岛拥有实质经济活动,除非这些BVI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是BVI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 如没有进行任何相关活动的BVI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将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说明其没有进行任何相关活动。以下9种特定的业务性质被视为“相关活动”,它们是(1)银行业务,(2)保险业务,(3)资金管理业务,(4)金融和租赁业务,(5)总部业务,(6)航运业务,(7)控股业务,(8)知识产权业务以及(9)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不符合“法人实体”定义的BVI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因其所属的税务居民地是在BVI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因此需要向BVI当局证明其出税务居民地在于英属维京群岛以外的地方。 凡符合法人实体及进行指定的相关活动的BVI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向其BVI注册代理提供以下信息,以便将其上载到BVI的“ BOSS”系统中: (1)由相关活动产生的总营业额; (2)英属维京群岛境内相关活动的支出金额; (3)从事相关活动的员工总数; (4)在英属维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的雇员人数; (5)英属维京群岛境内办事处地址; (6)英属维京群岛境内与相关活动有关的任何设备;和 (7)负责指导和管理有关活动的人员的姓名。 英属维京群岛当理局还可能要求有关实体提供其他信息(包括会计文件,其他记录副本,或电子存储的信息),并且在没有合法辩解的情况下或在当局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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